案件回顾
年12月21日,欧盟对我钢铁紧固件发起反倾销立案!
年6月17日,欧委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铁制或钢制紧固件产品实施进口登记。
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案做出预示公告,在现阶段不打算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年1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最终披露文件,欧盟将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钢铁紧固件征收明确的反倾销税。
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附加的最终信息披露文件),欧盟将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钢铁紧固件征收倾销税率幅度从22.1%到86.5%不等。
年2月16日,欧盟发布的C()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
(反倾销终裁决定原文件详情见文末附件,编者注)
终裁决定如下
第一条
1.对某些钢铁紧固件(不包含不锈钢)征收明确的反倾销税。木螺丝(不包括方头螺钉)、自攻螺丝、其他带头螺丝和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路轨道建筑材料的螺钉和螺栓),及垫圈,目前归类为CN代码,,,,,,,ex(TARICcodes19and89),ex(TARICcodes31,39,95and98)andex(TARICcodes31,39,95and98)。
2.下列公司生产的第1条款所述产品的最终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表中所提“附件中所列的其他合作公司”详情见文末图片及附件,编者注)
3.为第2条款所述公司规定的单独税率的申请应向成员国海关当局提交有效的商业发票,该发票上有签发该发票实体的官员签署的声明,起草如下:“我,以下签字人证明出口给欧盟的(有关产品)是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TARICcodes)制造。本人声明本发票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没有提交此类发票,则适用于所有其他公司税率。
4.除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有关关税的现行规定。
第二条
可以修改第一条第(2)款,增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生产企业,对样本外的合作企业适用适当的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
新的出口生产商应提供以下证明:
(a)在调查期间(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未出口第一条(1)中所述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
(b)与遵守本条例规定措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无关;
(c)它已实际出口了有关产品,或签订了在调查期结束后向欧盟出口大量产品的不可撤销合同义务。
第三条
特此指示海关当局停止根据委员会实施条例(EU)/第1条设立的进口商品登记,该条例特此废止。
2.不会对已注册的进口产品追溯征收明确的反倾销税。
3.根据《实施条例(EU)/》第1条收集的数据应不再保存。
第四条
本规例于本条例公告的次日生效
欧盟的官方杂志。
本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年2月16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附件中所列的其他合作公司名单
欧盟对华部分钢铁紧固件的反倾销税率终裁附件:
EU-AD-Ironorsteelfasteners-Definitivemeasur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