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蕊通讯员黄亮韩帅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印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年4月27日前,完成中选产品挂网、配送关系建立,4月30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
继冠脉支架、人工关节之后,国家将临床用量大、群众负担重、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纳入第三批集采范围,平均降价84%。此次集采根据颈椎、胸腰椎手术的需要,覆盖颈椎固定融合术、胸腰椎固定融合术、椎体成形术、内窥镜下髓核摘除术、人工椎间盘置换术5种骨科脊柱类耗材,形成14个产品系统类别。
据介绍,占脊柱手术量三分之一的胸腰椎后路固定融合术,其耗材平均每套价格从3.3万元下降至元左右;技术最新的胸腰椎微创手术,其使用的耗材平均每套价格从近4万元下降至元左右。用于治疗压缩性骨折的椎体成形手术耗材,每套平均价格从2.7万元下降至元左右。全省家医疗机构参加,首年约定采购量9.19万套,预计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14.48亿元。
据悉,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3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通知》对中选和非中选挂网作出了规定;对中选企业供应保障以及医疗机构落实约定用量、规范采购执行行为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医保支付、结余留用、直接结算等配套措施。
记者了解到,我省已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七批种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完成省级三批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集采药品平均降价超过50%;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人工关节、脊柱类集采耗材中选结果,完成省级两批10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工作,集采耗材平均降价超过70%;积极参加人工晶体、冠脉药物球囊、冠脉导管导丝、口腔种植体等省际联盟12类耗材集采,已累计节约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超过亿元。
以下为通知正文: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1)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年4月30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脊柱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脊柱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3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采购
周期为年4月27日—年4月30日。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一)中选产品挂网。4月27日前,脊柱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采购平台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中选系统中“非招标范围部件”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的最低价。
(二)非中选产品挂网。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及时联动其他省份非中选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执行备案采购,完善和规范非中选产品挂网工作。
(三)落实约定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四)完善考核方式。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五)规范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等方式,在两年内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落实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政策,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及时将中选产品货款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及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
(四)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地要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