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局发文,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与山西等十二省(区、市)组成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于年7月20日产生拟中选结果。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采购周期
(一)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接骨板系统包括普通接骨板系统和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年11月1日至年10月31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范围
(一)耗材范围
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工作安排
(一)约定采购量分配和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年9月30日前,省级医保部门按照集中采购规则,将约定采购量分配至各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10月22日前,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
(二)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年10月21日前,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年10月22日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价格调整和执行
年10月22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调整中选产品价格;11月1日前,全省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11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四、配套政策
(一)根据《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CLH-HD-1)规定,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线上采购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1.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之外的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暂停挂网交易。
2.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实际使用量的70%。各地要加强对非中选产品和外固定架系统等同类可替代产品的使用监测,对于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须作出情况说明。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