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大锅灶文案范本,燃气大锅灶技术规范怎

一、设备概述

1、设备名称:燃气灶

2、规格要求:见明细表

二、技术要求

1、所提供的炉具均是安全、可靠、高效、节能、操作方便的新式炉具,满足国家标准CJ_-炊用燃气大锅灶。

2、产品各部件应易于清扫和维修,手可触及的部位表面应光滑,在维修、保养时必须拆卸的部件应能使用一般工具装卸。

3、产品部件间连接用的螺钉、螺母、铆钉等连接处应牢固,使用中部的松动。

4、金属部件(耐腐蚀性材料除外)应电镀、喷漆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成,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燃气炉灶阀门采用全焊铜制球阀。油阀门采用压铸式铜密封截止阀。

7、炉灶台面采用1.2-1.5mm厚度≥#无指纹磨砂不锈钢。

炉背板、侧板采用1.0-1.2mm厚度≥#无指纹磨砂不锈钢。

柱腿应用≥ф40不锈钢管制成,横撑应用≥ф38不锈钢制成。

台脚应用可调试子弹脚,台脚调节高度≥25mm。

铰链门应用1.0mm厚度≥#不锈钢沙光板制造。

8、风机采用低噪音中压风机,风管采用镀锌钢板,其厚度≥1.0mm,材质符合中国标准(GB-85),管道配件均符合中国标准(GB-82)及(GB-82)。

9、自动炉燃烧器采用环保节能微电脑控制燃烧机。

10、所提供的电机均采用防爆、防潮、全封闭型。均符合中国电工标准,单相V三线制50HZ,三相V五线制50HZ。配备漏电保护。

11、产品表面各部位的温度要求:

操作时手易接触部位表面温度不大于室温加30℃

灶具壳体部位表面温度不大于室温加80℃

阀门外壳的表面温度不大于室温加50℃

导线的表面温度不大于室温加50℃

*12、提供主要参数表中任意三项产品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证书上需体现燃气系统密封性、热负荷准确度、运行噪声)。

三、技术参数

1、防空烧装置:采用磁悬浮拉锅熄火或数控防空烧系统离锅熄火,防止空烧。

2、炉堂:静音灶采用一体式密闭炉堂,大锅灶采用抗烧耐高温膛泥。其它炉堂采用球墨铸铁冲压成型,扩散式铸造炉头,带内置火种,免调试。

3、火力档位:可调节大小火力,有过热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加热点集中,灶面周围不发热,不会升高室温。点火方式:一键式脉冲;功能:自动补水、防漏电保护、风机故障保护、缓点火保护、熄火保护、防干烧保护、水压过压保护。

4、功能显示:大屏LED显示器,显示火力档位。

5、热效率:达到国家二级能效标准(55%)。

7、燃气系统密封性: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15kpa压力下,泄露量≤0.14L/h

8、热负荷准确度:≤±15%。

9、运行噪声:≤85dB(A)。

10、尺寸:大锅直径:-mm,设备整体尺寸可根据现场实际使用进行调整,尺寸偏差:±mm。

主要参数表

四、安全要求

1、电器装置外部应有保护罩壳,并接地可靠。

2、绝缘性能:2MΩ

3、耐电压强度:V不击穿、不闪络。

4、灶具上采用的电气及控制设备应为防溅结构,其外壳应耐腐蚀。

5、灶具在正常使用状态时,水不能溅到带电部位上,水也不能由外部软线连接处进入到器件内。灶具带电部位距电机底面的距离应大于5CM

五、设备验收

1、所有设备配备的手柄,拉手、托架或其它五金类器件,均应是不锈钢制品,或是黄铜制品及压铸铝合金制品,表面抛光处理及镀铬磨光。

2、所有设备的裸露表面应尽可能无螺栓、螺母或铆钉、紧固件应该是隐蔽的,在设备内部无论何处看到的或布接到角的紧固件,均应用镀铬黄铜或不锈钢制成,不得用钢铁制品。

3、验收标准:设备管道密封性/灶燃烧值/验收报告。

4、安装要求:商业用油炒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5、随机资料:产品说明书/辅助连接件/合格证。

六、包装与储运要求

1、包装与保护

供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

2、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为生产厂商出厂时的原包装,必要时折封验收。

3、货物装箱清单及文件

货物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件、附件、各种备品、备件,以及消耗品须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在包装箱中必须配有文件要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七、安装、调试和验收

1、关键设备离厂时均已调试合格。设备运到后,负责安装,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

2、供方负责安装调试,买方技术人员配合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3、调试和验收

3.1合同货物到现场后,供方向买方提出验收申请后,由买方、供方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按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所提供设备数量、质量和相关单证进行验收。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后,须经买方、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生效。

3.2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买方、供方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各项批文、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所提供设备数量、质量、性能和安装、系统试运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须经买方、供方在验收单上共同签字认可生效后,验收工作完成。

八、技术支持和服务

8.1现场培训

工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供方均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实施技术服务,须在现场对安装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施工方法的培训与指导,讲授说明设备的安装、操作、保养和应该注意的事项,并解答买方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使买方能够尽快地熟悉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并对实施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

九、服务承诺

1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

1.1零部件更换

由于供方制造安装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损坏由供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新设备。由于买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供方有义务对损坏零、部件作有偿的维修更换。更换后的质量保证期两年。

1.2故障响应

供方在接到买方设备故障的信息后,2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对需要工作人员到现场解决的问题,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开展工作。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若供方在应该到达现场的情况下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买方有权要求供方给予赔偿。

1.3买方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规定维护,进行平常正常的维护保养。供方应不定期上门服务,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4供方提供纯正的原厂配件。

2、质量保证期外的服务

2.1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方应继续对买方系统实行终身售后维修服务。

2.2质量保证期外的服务是有偿服务,但供方应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收取相应费用。

2.3热线服务

供方应提供一条热线电话以保证买方及时要求服务。

2.4其他服务

供方应具备充分的备品、配件,以便及时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所提供的配件应为纯正的原厂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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