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邯郸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不断加大对商标、专利、版权和植物新品种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1月26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奥标案件线索后,对河北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发现当事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其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元的罚款,上缴财政。
典型意义:自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以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为代表的各种冬奥标志的侵权一再出现,保护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迫在眉睫。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既关系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体育事业等公共利益。本案中,涉县局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了春节和冬奥会期间的应急备勤机制,快速反应,仅用20天时间(包括春节假期在内)完成了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将不良影响消除到最低,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保护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共同营造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治环境和良好氛围做出了努力。
案例2:
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云南白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3月2日,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在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某某便利店,查处其售卖的5支“云南白药牙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5支;2.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相关单位移交了案件线索。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高知名度商标给予相应重点保护的行政保护原则,不但有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权益,更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建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3: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欣畅”车用尿素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4月14日,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发现武安市某某汽车用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硕然淼”车用尿素溶液90桶(10kg/桶),没收“欣畅”车用尿素溶液94桶(20kg/桶),没收尾气处理液分装设备1部;2.罚款0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典型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反向假冒是假冒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将他人商品上的合法商标消除,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予以展示或销售,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他人商标在市场上的出现机会,客观上剥夺了他人展示和使用商标的权利,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4:
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双向移送侵权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8月9日,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某涉县项目部有假冒“春鹏”牌的钢绞线。经查,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第三方公司购进34.06吨钢绞线,把原标识更换成“春鹏”商标和合格证后,发售某某涉县项目部。经“春鹏”商标权利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的34.06吨(销售金额为元)的钢绞线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年8月11日,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涉县公安局。年1月14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涉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涉检经意字〔〕01号),经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的谅解,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涉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的检察意见。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春鹏”牌钢绞线34.06吨;3.罚款.8元。
典型意义:强化协作共治,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严格执行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按照案件移送的流程规范,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同时完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反向移送机制,构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对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深刻的推介借鉴意义。
案例5: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权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简介:年2月21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馆陶县路桥乡查获标有“鲁西”商标的化肥27.2吨。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化肥的包装袋版面、产品可追溯性标识、产品合格证、产品外观进行综合对比,认定该批产品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经河北精鼎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化肥进行检测,总养分检测指标要求≥45.0%,检测结果为20.13%,判定为不合格。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肥27.2吨;2.罚款元。此案涉嫌犯罪部分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化肥包装内容包含大量的“鲁西”商标信息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本案发现案件线索时,当事人已将侵权、不合格化肥销售到涉及馆陶两个乡镇三个村的50余户农民家中,取证、现场调查过程面临挑战。经过执法人员不懈努力,最终将销售给村民的侵权、不合格化肥收回,并将销售的4万余元化肥款全部退还给农户。通过本次对销售侵权、不合格化肥的查处,馆陶本地的化肥质量状况明显好转,有效遏止了侵权售假势头,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丰收。
案例6: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10月22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名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案件移交的材料查明,邯郸市丛台区某某烟酒商行经营者李某军,自年1月份起,从犯罪嫌疑人李某处,通过现金交易低价购进假冒丛台系列白酒,并进行销售。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军犯罪事实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移交至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年10月22日经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经查李某军明知确犯罪嫌疑人李某制售假冒“丛台”白酒,仍低价购进并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丛台系列酒在邯郸及附近地区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也是消费者极为认可的消费品。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高额非法利润,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依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主动请求上级部门指定管辖,圆满完成跨区域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办,对“两法”衔接、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积累了经验,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作出了示范。
案例7: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防疫物品侵犯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年2月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邯郸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矿区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年1月23日该药房购进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包(袋),不符合商标注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特征,非标识企业生产,为假冒产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口罩等防护用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防护用品售假行为,震慑了不法行为,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8:
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11月25日,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邯郸市肥乡区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年8月25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开设了三家网店,所经营的“法国欧诗漫产品”,经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的“欧诗漫”产品为侵犯“欧诗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极具潜力和竞争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代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同时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涌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总结积累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经验非常必要。
案例9: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案情简介:年3月8日,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邯山区滏东路某烟酒门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从个人手中以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6瓶,经市场调研贵州茅台酒市场均价元/瓶,认定茅台酒货值为元,查获的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商标的产品。最终,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移交、巡查等手段发现的案源线索,经市场调研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应当围绕存疑商品,通过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经商标注册人辨认并出具鉴定意见,最终认定侵权违法行为。
案例10: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年8月11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年8月7日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购进泰山王牌螺钉共计39箱,每箱79元,共计货值合计元;至案发之日未销售。经鉴定: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也不是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泰山王牌螺钉39箱;并处货值一倍计元罚款。
典型意义:房屋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商品,做为建筑装修使用的重要固定材料-螺钉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房屋装修的质量,会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加大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材料的查处力度,既可以震慑违法犯罪,又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1:
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年09月14日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标注有“BC30美国专利”标识洽洽小蓝袋益生菌每日坚果,菌种发明专利号:US。该专利标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注习惯,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未能查到上述发明专利号,上述专利产品未在国内申请专利权,。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在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货,超市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且未销售。执法人员向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丛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一些生产和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技术创新和创造发明的情况下,假冒专利产品行不法之事。本案中,该专利号不符合我国专利号编号形式,在产品上宣传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违反了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直接危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了生产经营者要合法依规经营,也对消费者的识假辨假知识进行普及宣传。
案例12: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年8月12日,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某车业门市销售的一款电动车充电器上标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ZL5)”进行检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