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爆炸性环境设备的修理修理单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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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修理单位细则

4.4.1修理和检修

4.4.1.1概述

修理单位应运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注:防爆设备检修包含特殊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宜包括程序文件,以确保在一致的刷新的质量目标内从事检修工作。详细信息见GB/T-。

修理单位应指定管理机构内有资质的人(负责人)(见附录B)承担管理责任和管理工作,确保设备修理/检修后符合与用户商定的检定状态。被任命的人应具有相应的防爆标准及本部分的提作知识。

修理单位应具有足够的修理和检修设备、相应的必备设备、经过培训的具有要求资质和授权的技工(见附录B)和针对具体的防爆型式开展工作的管理机构。

修理单位应对待修设备的状况进行评定,与用户一起商定设备修理后预期检定状态和要做的修理工作范围。内容宜包括是否省略了文件提及的且用户可能有理由认为是合理的试验。评定工作应做记录并且应指出相应设备标准和本部分的相关条款,写在给用户的工作记录中。评定工作应(在有关技工的协助下)由负责人完成。负责人掌握证明其资格的防爆技术.评定工作只有负责人才能进行。

适用时,修理工作的程序和体系应涵盖在修理单位以外进行的现场修理/检修。

4.4.1.2防爆合格证和标准

修理人员应注意了解并遵守与设备修理有关的防爆标准和防爆合格证的要求,包括适用于被修设备的特殊使用条件。

4.4.1.3资质

直接参与设备修理和/或检修的人员应为有资质的人员或在有资质人员的监督下的人员。资质可对不同的具体工种。

培训和资质评定在附录B中规定。

应定期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评定,相隔的时间取决于工艺方法或技能使用的频次以及标准或规程的变更,时间间隔通常不宜超过3年。

4.4.1.4元件的修理

如果修理需要拆掉成套设备的部件(如旋转电机的转子),以及某些试验难以进行,修理单位应在开始修理之前进行详细记录,并将这些详细记录与用户进行联系沟通。

注:法律后果可取决于某些活动做或不做的程度,或试验的可行性。

4.4.1.5文件

4.4.1.5.1概述

修理单位应设法从制造商或用户获取设备修理和/或检修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进行的修理、检修或改造的资料。修理单位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标准并依据这些标准从事修理工作。

注:根据GB.1的规定,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修理的要求。

修理所需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技术条件;

——图纸;

——防爆型式;

——运行条件(如环境、供电(是否使用变频器)、润滑脂、工作制等);

——拆装说明书;

——如有规定,防爆合格证限制的条件(特殊使用条件);

——标志(包括防爆标志);

——建议的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修理/检修的方法;

——备件目录;

——以前产品修理历史的摘要,包括4.3.2列举的信息。

以上资料可以调整。

修理单位应保存修理设备时要求遵守的相关防爆标准的复印件。

4.4.1.5.2给用户的工作记录

修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用户的工作记录至少包含下列内容(见4.3.2),用于用户存档备查:

——故障检查情况;

——修理和检修情况说明;

——更换、修复部件目录;

——所有进行检查和试验的结果(必要时。详细情况对以后进行修理的单位非常有用。见4.3.2);

——和应符合的判据结果不一致的对比;

——用户合同或订单的复印件;

——附录A中的修理合格标志。

修理/检修工作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与用户协商,应管理好保存的资料以确保正确检索。对于没有4.4.1.5.1规定的文件的修理,修理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于不符合设备原制造的特定防爆型式,修理是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或防爆标准的适当要求的说明;

修理不完全符合认证文件的证据的说明:

修理或检修中使用的未确认或未考虑的具体条件的说明。

4.4.1.5.3修理单位的记录

由修理单位保存的记录有:

——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旧版本复印件。

——装质量标准证明包括:

修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测试仪表校准;

人员资质和培训记录;

采购控制程序:

用户申诉处理;

内部和(必要时)外部审核文件;

管理评审;

工艺控制程序;

制造商图纸明细。

工作记录包括:

取得防爆合格证文件的步骤;

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械检查记录;

缺陷的鉴别;

修理前后的电气试验记录,包括使用仪器的可追溯性以及合格/失效的判据:

更换元件的防爆合格证;

被修部件的修复程序;

对负责人采取的决定的评定记录;

在组装期间和组装后的机械检查记录;

修理单位的工作记录;

由修理单位制造的更换部件记录。

被修部件的修复记录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a)部件识别;  

b)修复单位名称;

c)修复的具体理由;

d)所考虑的各种选择(如焊接、金属喷涂);

e)技术参数,如粘结强度;

f)选择修复工艺的理由;

g)所使用的消耗品和存储方法;

h)基础材料;

i)制造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考虑的修复工艺;

j)所使用的程序;

k)操作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l)所使用的检查程序,如超声波、着色渗透、X射线:

m)自动系统的维修和校准情况;

n)尺寸大小与防爆合格证或原部件不一样的详细资料;

o)包括拆除和更换材料的修复图纸;

p)修复日期。

这些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或按用户约定保存。

4.4.1.6备件

4.4.1.6.1概述

一般应从制造商购买新部件.修理单位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相适应。与设备属性有关的备件由制造商、设备标准或相关防爆合格证文件规定。

如果部件不能由原制造商供应,有可用的完整的部件技术条件,而且修理单位的质量目标允许,那么修理单位可制造更换部件,但这些更换的记录应保存并提供给用户。

4.4.1.6.2紧固件

如果更换螺栓,应使用相同的型号、相同直径、相同螺距和长度的螺栓,其抗拉强度与原设备规定的相同。

螺栓头、螺钉头和螺母下面的衬垫、平垫或锁销不应更换,原防爆合格证文件中或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有规定时除外。

4.4.1.6.3密封件

设备技术规范和防爆合格证文件要求的密封件只应用备件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

注:在设备上安装的显示受第三方干预的装置(如保护密封件),与防爆合格证文件中的要求不同,不属于本条款的范围。

4.4.1.7电气设备修理后的标志

设备上应设置鉴别修理或检修以及修理单位的标志。设备修理后的标志见附录A。

标志可以加在单设的标志牌上。在下列情况下,有必要修改或去掉原标志牌,或增设标志牌:

a)如果电气设备在修理、检修或改动中被改动,仍然符合本部分和防爆标准但未必符合防爆合格证文件的规定,则保留原防爆合格证标志牌,并且应将修理标志“R”写在一个倒置三角形内(见附录A)。

b)如果设备修理、检修或改动后,被改动的设备已不再符合标准和防爆合格证的规定,应将防爆合格证的标志和“Ex”标志去掉,已取得补充防爆合格证的情况除外。

c)如果对以前取过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不知道设备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应采用本部分和相关防爆标准最新版的规定。设备返厂前,修理单位应对修理后的设备进行评定,以验证是否符合相应的安全水平,评定工作由有资质评定防爆设备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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