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类注释二: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品目90.21);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适用范围:本协调制度
具体内容:
第七十三章部分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73.07 钢铁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73.12 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及类似品:73.15 钢铁链及其零件:73.17 钢铁制的钉、平头钉、图钉、波纹钉、U形钉(品目83.05的货品除外)及类似品,不论钉头是否用其他材料制成,但不包括铜头钉73.18 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73.20 钢铁制弹簧及弹簧片: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扩展到第74-76章第78-81章
第八十三章部分物品83.01 贱金属制的锁(钥匙锁、数码锁及电动锁);贱金属制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上述锁的贱金属制钥匙:83.02 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83.08 贱金属制的扣、钩、环、眼及类似品,用于衣着或衣着附件、鞋靴、珠宝首饰、手表、书籍、天篷、皮革制品、旅行用品或马具或其他制成品;贱金属制的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贱金属制的珠子及亮晶片:83.10 贱金属制的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及类似品、号码、字母及类似标志,但品目94.05的货品除外83.06 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思维导图只是名词为“通用零件”,实际不一定是通用物品,而是第十五类类注二所指定的物品。虽然是类注释,但适用整个协调制度,“通用零件”在第十六~二十类中均有应用。例如,第十六类排除条款,注释一(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制螺母是归入第三十九章,是归类总规则一的运用,区别于“通用零件”,
3.类注释二还强调,第十五类各章的“通用零件”优先,除此以外,第83章的贱金属零件按制品归类,第72-76章第78-81章不包括第82、83章的物品。
例如,不锈钢波纹管,无论是否带接头,均归入品目83.07,而不锈钢接头属于“通用零件”归入品目73.07,硫化橡胶制密封圈归入品目40.16。
4.《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中,品目84.07/84.08/85.11/85.12/87.08中归类要素,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是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4号中规定填报的要素。与《品目注释》中的“通用零件”没有关系。
“TY”即“通用”,具体可填报为:
(1)“生产件通用零件编号/TY”或“生产件通用零件型号/TY”;
(2)“生产件非通用零件”;
(3)“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或“非生产件通用零件”。
参考资料:
1.《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2.《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版
3.版《协调制度》英文PDF版
编者:彭旭桂
审核:徐善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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