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陈泥通讯员杨赟廖志鹏)为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1日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累计出动人次,检查家次,查扣车辆辆,立案起,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昨日,该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改装限速装置、销售“三无”配件或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旨在以案为鉴,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
案例1
销售涉嫌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4月15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的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放置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与在售电动车合格证内容不符的电动自行车配件。在进一步检查中,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提供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服务的票据、账册、价格表等书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涉嫌销售不具有防篡改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4月19日,莲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莲前东路的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三个型号的“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发现其装配结合面及紧固螺钉均未采用胶固封,初步判定无法起到防篡改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场47辆电动自行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委托厦门市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3
涉嫌销售解除车速提示音的电动自行车
4月24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装配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辆正在调试待交付的电动自行车钥匙上,附有一个“防盗遥控”装置,但车辆并不具备防盗警报功能,且该车辆在车速超过15km/h时并未发出提示音。在进一步调查中,经营者承认,该车的“防盗遥控”装置实际用途为解除车速提示音。根据GB-《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7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且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且无论有无动力,提示音均需发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4
涉嫌销售额定电压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4月8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检院,依法对湖里区某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辆徐氏巨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其《产品合格证》显示电池额定电压为48V。但经现场检测,该电动自行车实际配有的蓄电池为72V,且未安装脚踏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5
涉嫌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头盔
4月21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联合对厦门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8个头盔的合格证标签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有的标签把“合格证”印成“全格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这些头盔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电动自行车头盔进行了扣押。
案例6
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4月23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湖里区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并对现场待售电动自行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直通一条背街小巷,在靠近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一大排档的门口有5台涉嫌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初步核查,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疑似为逃避监督检查转移到该大排档门口的。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进行送检。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7
涉嫌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配件
4月29日,由集美区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组在灌口镇内一电动自行车经营店内,发现31个电动车头盔所附的合格证上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5个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的外包装和产品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扣,并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8
涉嫌销售明示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的电动自行车
4月23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垵村的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展示了一款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一对母子正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母亲坐在电动自行车座椅上,孩子坐在脚踏位置上的小座椅上。店内发现有广告上的同款儿童座椅,同时陈列有一台与广告展示相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通过查看该车随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示并未允许加装安全座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明示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海沧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9
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4月22日上午,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从事电动自行车批发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实际产品外形与合格证外形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辆及用于加、改装的鞍座、后衣架等零配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中部分鞍座长度为55cm,大于国家标准值35cm;部分后轮上方衣架宽度为35cm,大于国家标准值17.5cm。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安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由市质检院进行抽样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0
涉嫌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4月1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店街道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区摆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未见CCC认证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等材料。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按照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km/h,自动发出车速提示音。音声压级范围为55dB(A)-62dB(A),单次发音周期为3秒钟。车速提示音的作用是提醒路人或其他路面交通参与者注意,属于一种安全措施。对车辆进行改装,解除车速提示音,即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了较大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
统计数据表明,在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中,80%与电池有关,一些老化或不合格、不达标电动车电池不仅在充电时容易起火,在行驶过程中也极具风险。
根据“一盔一带”相关要求,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一款好的头盔应该要保证防撞、防打击、防摔等各种功能,属于重要的安全装备。即便头盔为赠品,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责任编辑:李伊琳,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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